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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文化产业园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

  (三)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或在国内外本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品(活动)类项目;

  (四)项目审批、审核等前置手续合法齐备。

  已列入本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不再重新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按项目类别直接纳入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争议的;

  (二)存在宣传虚假信息、偷税漏税、违法违规建设、非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调查或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曾经在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联合发文通知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初审后,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直属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初审后,再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会同省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和省直申报项目综合比选后,提出本年度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联合对外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照省重点项目考核标准进行管理,定期对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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