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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提升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是指当年度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基本建设类和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省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相关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牵头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分工实施。其中: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文改办、财政厅牵头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落实有关工作,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属于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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