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加强海岸生态系统保护,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1)建立海岸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及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沿海各地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建立海岸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强化海岸生态建设。加强对海岸侵蚀地带的防护,开展海岸侵蚀监测;合理布局浅海滩涂养殖区;设立海岸建筑后退线;严禁岸滩采砂,科学设计、慎重选择建设护岸工程。
(2)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等制定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协调港口、航运、围垦、养殖、旅游和临港工业等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加强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严格保护重要滨海湿地和越冬场、洄游场、产卵场等天然生物种群重要活动场所。实施千里岸线防灾减灾工程,加快我省重要海岸防洪防潮工程建设,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防潮工程体系。
(3)加强沿海防护林带的建设,优化防护林带的结构和功能。到2015年,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延伸至3115千米;到2020年,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延伸至3115千米以上,基本完成宜林海岸线造林绿化任务。
5.3 实施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保护优先、积极治理,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的原则,对部分河口和海湾采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或改善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5.3.1 实施河口和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1)选择泉州湾、白马港、东山岛东部海域,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综合调查,提出综合评价体系和整治修复方案,开展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试验、示范。
(2)加强主要入海河流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各入海河流污染源的排污监控和监测,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恢复河流的自然生态功能,改善入海河口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综合管理,近期完成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全省14条主要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工作(见表6),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重点流域截污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流域沿岸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流域沿岸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等。
(3)“十二五”期间对沙埕港八尺门海域、三沙湾白马港等12个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见表7),通过强化周边城镇、工业污染源及海漂垃圾的防治和监管,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减缓和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表6
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入海河流
沿海设区市
| 条数
| 河流名称
| 相关海域
|
宁德
| 3
| 交溪
| 三沙湾
|
霍童溪
|
七都溪
|
福州
| 3
| 闽江
| 福州东部海域
|
敖江
| 福州东部海域
|
龙江
| 福清湾
|
莆田
| 1
| 木兰溪
| 兴化湾
|
泉州
| 4
| 洛阳江
| 泉州湾
|
晋江
|
九十九溪
|
大盈溪
| 安海湾
|
漳州
| 3
| 九龙江
| 九龙江河口
|
漳江
| 东山湾
|
东溪
| 宫口湾
|
合计
| 14
| -
| -
|
表7
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海域
沿海设区市
| 地点
| 建设内容
|
污染控制
| 生态修复
|
宁德
| 沙埕港八尺门海域
| 沿海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八尺门海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 -
|
白马港
| 白马港临港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海漂垃圾治理
| 红树林湿地修复
|
三都澳
| 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合理设置排污口,治理网箱养殖海域污染,海漂垃圾治理
| 宁德东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大黄鱼种质资源的恢复
|
福州
| 闽江口
| 闽江流域和闽江口两岸城市与工业污染防治;海漂垃圾治理
| 长乐海蚌保护区建设;闽江口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长乐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
莆田
| 湄洲岛周边海域
| 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海漂垃圾治理
| 沙滩和岛屿景观资源保护;湄洲岛红树林种植
|
泉州
| 泉州湾
| 晋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环泉州湾工业和城镇污染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泉州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与示范;红树林人工种植;渔业增殖放流;滩涂湿地清除互花米草
|
安海湾
| 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污染物排放、开展安海湾海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 结合航道疏浚,清理受污染的底泥,修复底栖生态环境;滩涂湿地清除互花米草
|
厦门
| 西海域
| 加大筼筜湖综合整治工程;严格控制港口和城市入海污染物;海漂垃圾治理
| 实施综合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白海豚等珍稀海洋物种的栖息环境;渔业增殖放流及赤潮监控与防治
|
同安湾
| 海漂垃圾治理;东坑湾海堤拆堤开口及丙洲水道恢复工程
| 红树林湿地公园建设,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海洋物种的栖息环境修复、沙滩资源恢复等;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及赤潮监控与防治
|
漳州
| 九龙江河口
| 九龙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九龙江河口两岸的港口和临港工业污染防治
| 加强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实施河口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
|
漳江口
| 漳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漳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海漂垃圾治理
| 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漳江口红树林生态修复
|
东山八尺门
| 八尺门海堤开口导流工程;疏浚底泥;控制养殖污染;海漂垃圾治理
| 实施渔业增殖放流;人工种植红树林
|
东山岛东部海湾
| 旅游污染防治;控制养殖污染,优化鲍鱼养殖布局;海漂垃圾治理
| 沙滩资源保护与恢复;沿海防护林带更新建设;加强珊瑚自然保护区管理
|
5.3.2 实施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在已有的生态修复工程示范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需要特殊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实施全封闭管理,恢复受损的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恢复重要海洋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功能;对已被破坏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沙滩、泥滩、礁石滩实施清理整治;在海岛周围选择适宜海域投放人工鱼礁,开展贝类、藻类等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
5.3.3 防治外来物种的危害
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规划,加大全省海域外来物种米草(包括互花米草和大米草)的整治力度,近期加强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河口、泉州湾、安海湾等海域米草整治工程的实施。加强对港口水域沙筛贝等外来物种的监控和防治工作。
第六章 海洋污染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进一步有效控制海洋环境污染,逐步提高污水及垃圾处理率,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改善海湾和沿岸海域的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海水的自净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污水海洋处置技术,选择在污染物自净潜力较大的海域设置集中排污口,探索陆源污染物处置和节能减排新途径。
6.1 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6.1.1 实施以容量为基础、总量控制为目标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围绕实现国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污染控制目标,积极开展九龙江-厦门湾海域、罗源湾和泉州湾环境容量管理试点示范工作,实施并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坚决实现减排目标。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排污总量控制政策,按照《规划》提出的环境质量要求和海洋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将总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列入沿海县(市、区)和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实现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九龙江-厦门湾、罗源湾、泉州湾总量控制规划方案。2015年,沿海6个设区市至少各选择一个海湾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2020年,实现对全省13个重点海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规划近期,在尚不具备按环境容量核定排污总量的海域,也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削减。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入海污染物指标的监测与考核工作,开展总量控制的环境效益评估。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海域环境质量未达到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6.1.2 加强污水海洋处置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充分利用湾外开敞海域水交换能力较强的有利条件,推行污水离岸深水处置,腾出环境容量,为海洋污染控制和海西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污水海洋处置及排污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在规划的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应逐步拆除已有排污口;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排污口,应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2)各地要根据海域的环境状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污水海洋处置规划,大力鼓励湾外排污。排污口设置应优先考虑水交换能力较强的水域,不得在水交换滞流区设置排污口。
(3)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4)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范围,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6-2001)中有关混合区规定,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和邻近功能区水质,在河口或海湾狭窄通道以及环境规划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利用区,混合区范围横向宽度不得超过该海域自然或区划宽度的四分之一。
6.2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和《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2010〕32号),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至202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其中特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大中城市达到80%,小城市达到70%。
(2)大力推进高效脱磷除氮灭菌工艺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应用,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律要求采用有较高脱磷除氮灭菌效率的工艺,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污水达标处理后离岸深水或湾外排放。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3 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随着临港重化工业发展,以石化、船舶修造、冶金、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等为主的临港工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较一般产业复杂化、多样化,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均较高,海洋环境环境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要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经济结构,积极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1)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3)加强涉海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努力培育生态产业链。严格执行区域性用海规划的海域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产业废水集中处理。近期完成对沿海工业开发区和工业企业排污口的清理与评估,建立集控区入海排污口管理机制,规范海洋排污口设置管理,实现工业企业与污染集控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4)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在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重金属、石油类超标的海域,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新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或削减方案,实施限排措施。
6.4 海陆统筹,有效控制流域面源污染
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的各项措施,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减少入海污染负荷,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强化流域和入海河口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1)建立和完善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促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陆域、流域环境保护相衔接。省环保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情况抽查。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入海径流、城市内河和排污口的排污治理。各级海洋与渔业、环保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涉海工程和入海排污情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联合执法检查。
(2)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市县界、河海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施入海污染物的溯源追究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筹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保证江河和入海河口必需的生态径流量。
(3)根据海陆统筹原则,以海域的环境容量为依据,制定各入海河流和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按计划推进“六江两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特别是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开展流域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减排工作,防治藻华灾害;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强化河口湿地保护和修复,进一步提高河口湿地系统对陆源污染物的拦截和消减作用。
(4)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开展生态农业工程,完成一批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工程;减少化肥施用量,进一步推广新型农药、有机肥、复混肥的使用,控制使用总量。
(5)实施生态养殖,防止海水养殖污染。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本辖区的海水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备案后实施,协调好海水养殖与其他涉海开发活动的关系,积极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控制养殖品种、规模和密度,严格控制养殖投饵量,逐步禁止直接向沿岸海域水体施肥,对养殖池塘清淤污泥进行合理处置,禁止清淤污泥冲刷入海。
(6)进一步做好海漂垃圾整治工作。认真总结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整治的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以海漂垃圾为重点的海岸带整治工作。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结合“家园清洁行动”,整治农村垃圾,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
6.5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预防溢油和危险品污染事故
6.5.1 加强港口环保基础设施和应急能力建设
(1)树立建设生态型港口的理念,围绕打造达标排放、高效节能、清洁生产、环境优美的具有可持续竞争力和环境友好的港口,通过绿色经营、环保运作,优化船舶操作流程,控制船舶运行中产生的污染。
(2)合理设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补充和完善港口环保基础设施,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风险防范培训和管理,加快投资建设与福建省临港工业和能源产业规模相适应的污染应急体系。
(3)进一步完善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压载水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应备有足够的防污器材和设备,各单位应保证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开展污染风险评估,并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溢油应急力量(包括设备、器材和队伍)。
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根据各类港口建设需要,采取多种融资渠道,建设集约化的综合性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和污染应急设备库,并建立专业污染应急队伍。
(4)强化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法向海洋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5.2 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逐步减少渔船排污入海量
(1)中型和大型渔船要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实现油污水的达标排放;制定政策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小型渔船的含油废水要实现岸上统一接收,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渔业船舶应强制使用生活垃圾回收袋,禁止随意向渔港和渔业水域中倾倒垃圾、废旧鱼箱等废弃物。
(2)新建渔港工程要同步建设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满足渔船油污水等的接收处理要求。渔港应设置生活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回收车或回收船,将回收的生活垃圾集中统一处理。禁止在港区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3)开展重点渔港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含油污水、废弃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港区污水全面达标排放;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站(点),加强港区海洋环境的常规监测;严格控制港口及渔港石油类污染物排放,强化监督管理。
6.6 严格海洋倾废管理
(1)坚持科学选点、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减轻污染原则,全面提高海洋倾倒区管理水平,规范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控制、调整、优化海域倾倒区的区域布局;淘汰落后倾倒设施,提高疏浚泥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倾倒区环境污染压力。
(2)严格控制在海湾和湾口区域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符合我国海域倾废管理条例要求,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和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新设立的倾倒区原则上须在水深20米以上、离海岛或海岸5~10海里的港口、河口、海湾以外的适当水域。
(3)加强海上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对海上倾倒活动实施跟踪监测,对海上倾倒区实施监测和可利用程度的评估。近期,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要坚决停用、关闭。所有倾废船舶应安装GPS跟踪定位装置,建立海域倾倒全程监控系统,逐步完善海域倾倒区的规范管理。
(4)根据沿海港口发展布局和沿海的疏浚泥质、泥量情况,疏浚泥量大的地区要尽量用于回填或建设浚泥固化处理技术示范工程,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通过疏浚泥固化处理将疏浚泥转化为再生资源,提高疏浚泥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海上倾倒,实现疏浚泥的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1 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7.1.1 加强海洋环境法制建设
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的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体系。
(1)推进《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
(2)加强陆海统筹开展很欢迎回家环境保护、溯源追究、区域协调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区域性规章,保障陆海统筹,解决陆源污染、跨界污染问题,在重要江河流域的入海口设置环保和海洋的联合观测点(站),监测不同断面的污染物指数,明确河海交接断面地表水和海水水质达标、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制定兴化湾、湄洲湾、厦门湾等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明确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管理、总量分配、跨界污染纠纷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3)健全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在总结和示范的基础上,近期初步建立重点海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制度,完善海洋、海岸工程以及涉海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临海或涉海工业企业环境准入制度,制定不同行业工业用海、排污控制指标以及污水海洋处置的标准规范。
7.1.2 强化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
(1)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构。强化福建省海洋开发领导小组的综合决策与协调作用,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机构和联合督查机制。
(2)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海湾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信息通报、污染事故处理以及环保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解决区域或相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3)建立权责明确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明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海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和工作重点,完善地方环境执法机构,赋予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
(4)建立海洋环保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海事、渔业、边防等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共同打击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5)实行海洋环境分级控制管理。
对于开发监督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
对于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持,实现生态平衡。
对于重点保护区,实施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海洋功能和环境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对于部分目前开发强度较大、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分级控制目标要求的海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规划,明确近、远期的环境质量目标。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6)规范对沿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充分论证海洋环境承载能力,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选址和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沿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区域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开展后期评价工作,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7)建立对引进养殖品种的论证审批和检验检疫制度,严格执行引进外来物种的有关规定。严格船舶压舱水的管理,防止压舱水带进外来物种引发生态灾害。
7.2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
7.2.1 发挥海洋资源优势,优化沿海经济布局
坚持陆海开发联动,积极发展海洋环保科技,实施环境分区管理、分级控制,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构建循环型和生态型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1)环三都澳发展区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产业集中区和溪南半岛工业园区建设的环境监督和管理,协调临港工业发展与海水养殖业、海洋捕捞业的关系,合理有序推进岸线开发和港口建设。
(2)闽江口发展区在建设福州主枢纽港、闽江口船舶产业集中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过程中,要积极培育生态产业链。电力、钢铁、化工等临港重化工业要贯彻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海峡两岸在生态养殖技术领域和海洋农牧化基地建设的合作,积极推广优高水产增养殖技术和发展海水养殖种苗业;扶持开发利用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扎实推进以海洋文化为主的滨海旅游业发展。
(3)湄洲湾、泉州湾发展区在基本形成以炼化一体化为龙头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湄洲湾石化产业集聚,形成规模优势和集群优势;加强泉州湾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提高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水平,协调装备制造业发展与海洋保护区的关系,积极发展以妈祖文化、泉州“海上丝绸之路”等为主的滨海旅游业。
(4)厦门湾发展区要发挥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的龙头作用,以闽台海洋合作为重点,发挥海洋科技优势,开拓海洋经济发展的新领域。推进漳州古雷石化产业基地的生态化建设,发展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滨海旅游业。
7.2.2 推进港口和临港工业生态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