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具有重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或生态环境极其敏感、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及其关系密切的周边海域。
重点保护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为海洋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其关系密切的周边海域,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开发的特殊保护区域。第二类为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以及未列入海洋保护区,但保持有较良好的典型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重要渔业品种及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区、重要海岛等区域。
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41个,面积15.6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4.3%。其中,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15个(设区市级以上),面积6.1万公顷;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26个,面积9.5万公顷(见登记表1,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其他区域,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1)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通过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实施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强制性保护,禁止一切与维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新设排污口,对于现有的排污口,应采取措施逐步拆除,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排污口,必须依法治理。(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对海洋开发活动进行适当的限制,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开发建设活动。
4.2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是指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以与人类生活和健康直接相关活动为主的综合性区域。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包括捕捞区、养殖区、增殖区、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盐田区等与人类食品安全相关的区域;第二类为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包括海洋公园、滨海旅游区和风景旅游区;第三类为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是指连接海湾湾内和湾外不同海区之间的新鲜海水通道和潮汐通道,它们在维护新鲜海水输送、生物洄游和重要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交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毗邻重点保护区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调控作用。
规划划定控制性保护利用区65个,面积338.5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92.6%。其中,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34个,面积313.5万公顷;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20个,面积8.2万公顷;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11个,面积16.8万公顷(见登记表2,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2)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二类~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3)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控制性保护利用区要坚持适度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但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主要生态功能。(1)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港口污染及船舶溢油污染,减少养殖自身污染,实施生态养殖。(2)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禁止非法开采海砂、破坏沿海防护林,控制港口及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3)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坏,严格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溢油、化学品泄漏事故对海域的污染。
4.3 开发监督区
开发监督区是指海域自然条件较好,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划为港口和临港工业区、排污区、海洋倾废区,毗邻陆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已规划开发建设的区域。这类区域已经或正面临着高速、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形势,需要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开发监督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主要是依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港口航运区、工业和城镇发展毗邻区、海上排污区等区域,省政府批复的《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08-2020年)》及其他港口规划中的港口区域以及省级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临港工业和城镇发展区域;第二类为海洋倾废监督区,包括已设和规划的海上倾废区。
规划划定开发监督区76个,面积11.4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的3.1%。其中,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61个,面积11.0万公顷;海洋倾废监督区15个,面积0.4万公顷(见登记表3,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海水水质执行不低于四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不低于三类标准。(2)海洋倾废监督区,海水水质执行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二类标准。(3)与毗邻海域环境质量目标不一致时,适当提高低级别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4)排污口混合区范围按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混合区范围内不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但混合区外应符合相应分区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开发监督区应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域使用功能和范围进行有序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控制力度,减少海洋生态破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避免开发建设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五章 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5.1 加强和完善海洋保护区体系建设
福建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为核心,省级海洋保护区为重点,市、县级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为基础的海洋保护区体系,规划期内海洋保护区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各类各级海洋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各类保护区的功能布局,强化对典型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的有效保护,显著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1.1 提高现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各类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的编制,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近期在全省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完成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实现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优化,处理好海洋保护区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关系。
(2)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的用海用地确权工作,加强海洋保护区管护设施、界标、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初步建成全省海洋保护区监测监视网络和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环境监测与基础研究水平,加强对保护区周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和引导。
(3)进一步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相应的管理机构(见表3),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管理的社区共管体制;完善保护区的可持续财政支持渠道;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
(4)根据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制定适合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保护区管理绩效评估,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以科学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提高海洋保护区管理能力。近期内,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达到优秀水平,其它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达合格以上;至2015年,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均达良好以上。
(5)严格海洋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表3
福建省已建立的海洋保护区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面积
(公顷)
| 保护对象
| 批准机构和时间
| 类别
| 建设与管理重点任务
|
1
|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泉州市深沪湾
| 3100
| 古树桩遗迹、古牡蛎礁、变质岩、红土台地等典型地质景观
| 1992年国务院批准
| 自然
遗迹
| 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
|
2
|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厦 门
| 39000
| 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白鹭
|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在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对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进行优化,协调好保护区与港口、城市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
|
3
| 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东山湾西北部海域
| 2360
| 红树林生态
| 1997年国务院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的科研调查工作。
|
4
| 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省级保护区
| 宁德市三沙湾
| 19000
| 大黄鱼
| 1985年福建省人大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在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区规划,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协调好渔业资源保护与环三都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
5
| 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福州市闽江口
| 3129
| 滨海湿地、野生动物、水鸟
| 2007年福建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福建闽江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7~2015)的要求,加强对周边城市、港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进一步改善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6
|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省级保护区
| 福州长乐市梅花至江田海域
| 12999
| 海蚌
| 1985年福建省人大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加强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周边陆域污染源的控制。
|
7
| 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九龙江口
| 420
| 红树林生态
| 2006年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进一步加强河口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增强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
8
| 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东山湾湾口及东部海域
| 3630
| 珊瑚
| 1997年省政府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的科研调查工作,协调好周边旅游区与珊瑚保护区的关系,控制旅游区及城镇污染物的排放。
|
9
|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泉州市泉州湾
| 7009
| 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黄嘴白鹭、黑嘴鸥等一系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2003年福建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协调自然保护区与港口、城市发展的关系,对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控制保护区周边的陆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改善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10
| 福鼎台山列岛县级自然保护区
| 宁德福鼎市东部海域
| 7300
| 森林植被、生物资源
| 1997年宁德市人民政府
| 自然生态系统
| 完善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护及生态保护工作。
|
11
| 漳浦县菜屿列岛县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漳浦海域
| 3200
| 红菜、海胆、龙虾
| 2000年漳浦县人民政府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协调保护区与古雷开发区建设的关系,控制保护区周边的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12
| 莆田平海海滩岩、沙丘岩市级自然保护区
|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
| 20
| 海滩岩、沙丘岩
| 1997年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
遗迹
| 完善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护及生态保护工作。
|
13
| 宁德市海洋生态市级特别保护区
| 闽东海域。包括6个相对独立、生态结构和功能各异、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海岛或群岛
| 17926
| 海洋生态自然景观(福瑶列岛、日屿岛),大黄鱼,中华白海豚,福宁湾尖刀蛏,西洋岛龟足、台山列岛厚壳贻贝等
| 2002年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注:该保护区与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福鼎台山列岛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部分重叠。)
|
14
|
福州平潭岛礁海洋市级特别保护区
| 福州市平潭岛周边海域
| 6240
| 坛紫菜、仙女蛤、中国鲎、厚壳贻贝、海滨沙滩、各种海螺等
| 2004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旅游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
15
| 莆田市湄洲岛海洋生态市级特别保护区
| 莆田市湄洲岛及周围海域
| 9990
| 海蚀地貌,滨海沙滩,岛屿、红树林、淡水生态系统
| 2005年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
16-42
| 海岛特别保护区
| 福鼎南船屿岛、福鼎小嵛山岛、福鼎星仔岛、福鼎鸳鸯岛、福鼎日屿岛,霞浦笔架山岛、霞浦魁山岛、霞浦牛仔岛,福安市樟屿岛、蕉城区灶屿岛,连江黄湾岛、长乐人屿岛、平潭牛山岛、平潭县山洲列岛,秀屿区大麦屿、秀屿区东沙屿,湄洲岛赤屿山岛、湄洲岛小碇屿岛,惠安县南洋屿,诏安城洲岛、漳浦县南碇岛;
福鼎市姥屿、莆田市横沙屿、莆田市白屿、云霄县石矾塔屿、东山县兄屿、东山县弟屿
| 24672
| 海岛生态系统
|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建立10个,2008年建立11个,2009年建立6个)
| 海岛生态系统
| 重点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实施增殖放流等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和管护。
|
5.1.2 稳步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建设
(1)制定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海洋保护区布局。到2015年,福建省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覆盖率达8%。
(2)根据自然资源特征,通过严格科学论证,在有条件的区域分期规划和建设一批多层次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自然遗址、地质地貌、种质资源、红树林、珍稀濒危物种、滨海湿地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将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海岛)建成海洋特别保护区(见表4),实现海洋(海岛)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
表4
重点研究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区域与类型
序号
| 保护区类型
| 保护对象
| 需研究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区域
|
1
| 重要滨海湿地
| 湿地、红树林、珍稀濒危物种等
| 兴化湾、福清湾、福宁湾、沙埕港、诏安湾等
|
2
| 重要海岛
| 海岛生态系统
| 特殊功能类无居民海岛,景观保护类、生态保护类和渔业资源保护类无居民海岛
|
5.2 强化对重要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5.2.1 加强对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
(1)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天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规划建设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通过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措施,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自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到2015年,60%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列入各类保护区管理的天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5%;到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状态。
(2)加强对河口水域、红树林沼泽等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进一步提高漳江口、九龙江口、泉州湾河口、闽江河口湿地等己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结合重点海域生态修复计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红树种植等生态修复工程,营造滨海湿地红树林景观,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3)严格管理围海、填海。海域围海、填海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相协调,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科学用海,应用福建省主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项目成果,科学制定新增围填海建设计划。规划近期对海湾数模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环境效应跟踪评价,再确定规划远期围填海控制指标。合理布置围填海工程的平面设计,禁止有可能造成海洋水动力发生重大改变和重大生态影响的围填海工程。在科学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
(4)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海砂开采必须严格遵守《
矿产资源法》和《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为前提,在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海域禁止开采海砂。
5.2.2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1)无居民海岛实行“先保护、后开发”,推进用岛观念的转变,树立科学合理用岛护岛的新理念,鼓励因岛制宜,科学选择开发利用模式。严格限制和控制填海连岛、炸岛炸礁等严重破坏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粗放型、低层次的开发活动,引导低碳环保高新技术的应用,科学合理布局海岛产业,实现分类开发与保护岛屿资源。
2012年前完成列入第一批开发利用名录的50个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规划的编制,通过规划指导海岛开发与保护,推进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和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的建设,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东引岛、东沙岛、牛山岛、乌丘屿、东碇岛、大柑山(兄岛)等国家领海基线基点岛屿及周边海域形态的完整,禁止在基线岛屿及其保护海域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3)严格保护莲花屿、枪城、赤礁3个涉界岛屿以及七星列岛、台山列岛、鸡屿等167个特别保护类无居民海岛,严格限制岛礁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避免和减少人为活动对海岛岸滩地形、岸线形态、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4)加强对有居民海岛开发活动的引导,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分类推进”的原则。严格控制海岛开发强度,加强海岛生态建设与保护,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促进海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见表5)。
表5
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重点内容
重点
领域
| 项 目
| 内 容
|
生态
建设
| 防护林体系建设
| 以居住百人以上海岛为重点,抓好沙荒风口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加宽与断带补齐,老林带及其他低效林更新改造以及红树林、农田林网建设,巩固和完善海岛绿色生态屏障,提高海岛防灾减灾功能。
|
海岛特殊生态保护区建设
| 加强对具有特色的自然、人文景观、海洋矿产、红树林、海洋生物、水鸟、重要湿地、水下文物的保护,并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或海岛特别保护区。
|
海岛植被恢复和绿地建设
| 加强对海岛生态敏感地区的封禁治理和预防保护,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综合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加强海岛植被恢复,保护海岛生态。
|
环境
保护
环境
保护
| 加快海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推进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强化海岛工业污染防治
| 鼓励岛上企业发展清洁生产,控制海岛陆源污染,严格控制岛上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大力推广生态立体循环种养模式,加大沼气建设力度,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着力解决海岛畜禽养殖污染。
|
人居环境整治
| 结合新农村建设专项行动,适度开发海岛旅游景观,加强海岛景观布局调控,全面开展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创建海岛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
环境
管理
| 提高海岛环境监管水平
| 加强海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合理布设海岛生态环境和周边海域的环境监测站位,将海域环境监测纳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