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闽政〔201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011年~2020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
前 言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沿海风能资源丰富,潮汐能蕴藏量居全国首位。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着力实施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获得持续健康发展。至2010年,全省海洋经济总值达3680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19.72%,比同期全省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出2.82个百分点;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达1599.81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幅为17.5%,高于全省同期全省GDP平均增长率(16%);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加大,2010年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11.59%,比“十五”末高出0.69个百分点;主要海洋产业发展呈现新态势,形成了以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及海洋建筑业、海洋化工业以及海洋船舶工业等为支柱产业的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随着福建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海洋资源开发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盲目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海洋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等等,等等。所有这些,都制约了海西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
面向“十二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建设,打造海洋经济强省,培育一批海洋产值超百亿的海洋经济强县(市),预计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要求加快形成“一带、五轴、九区”的开发格局,沿海地区必须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等港口资源丰富和具有临海优势的区域列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区域,使之成为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新增长极。所有这些,都要求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服务海西发展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等海洋环保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保障福建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
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特牵头组织编制《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9)《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
(10)《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9月。
(1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
(12)《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003年5月。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14)《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函〔2008〕9号,2008年2月。
(1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
(16)《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7)《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2003年11月。
(18)《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9)《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20)《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5〕56号,2005年4月。
(23)《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八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2010年11月。
(26)《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2010年12月。
(27)《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1月。
(28)《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3月。
1.2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陆海统筹,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功能区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海洋环境分级控制规划,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沿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沿海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1.3 编制原则
(1)保护与开发协调原则。根据各海域的地理位置、环境特征、海域使用功能定位、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目标,确保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对沿海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与服务,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
(2)分级控制管理原则。根据“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和主体功能区划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将规划海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和开发监督区三个级别的管理区,确定各分区不同规划时期的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为海域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一个地理空间上的框架,以空间管制的方法,调控规划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开发活动,实现海洋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的目标。
(3)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先急后缓、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示范先行,推动整体。既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4)统筹兼顾、衔接协调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确保规划方案与各地区、相关部门的发展相协调,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4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2011年至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阶段,突出近期规划。
近期:2011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1.5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涵盖福建省全部海域(1360万公顷),重点规划范围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一致,面积376万公顷(从领海外部界限向陆地一侧的海域,其中,涉及河流入海口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河海划界批复确定的海域范围进行规划)。
第二章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制定的目标任务,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海域综合整治力度,减少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海洋生态系统总体保持良好状况,但局部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仍然严重。
2.1 海洋环境质量和入海污染物状况
2.1.1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1)海水质量
2010年,全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比例为39.0%,较清洁海域比例为20.5%,轻度污染海域比例为10.1%,中度污染海域比例为18.3%,严重污染海域比例为12.1%。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宁德沿海近岸、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和厦门近岸局部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2)海洋沉积物质量
全省近岸海域海洋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沙埕港、闽江口个别站点沉积物中铜、粪大肠菌群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第一类标准,湄洲湾、厦门湾和诏安湾局部海域沉积物中汞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罗源湾局部海域滴滴涕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其它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
(3)海洋生物质量
2010年,全省沿海开展17处重点海域贝类生物体质量监测,监测的贝类品种为牡蛎和缢蛏,监测项目为石油烃、总汞、镉、铅、铜、砷、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等。贝类体质量总体一般,36.4%的测站贝类生物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福鼎沙埕港及晋江围头湾部分站点的牡蛎存在铜超标的情况外,大部分贝类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6)的质量标准。
2.1.2 主要污染物入海量
福建省入海污染源包括陆源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陆源污染源主要为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海上污染源主要为海水养殖和船舶污染。
2010年,全省对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污状况实施监测,其中重点入海排污口38个,一般排污口36个。入海排污口污水排海总量约为91.85亿吨,主要污染物总量36.40万吨,其中悬浮物28.1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cr)7.56万吨、氨氮0.45万吨、总磷0.19吨、石油类560吨、重金属(含砷)118吨。
2010年,全省对11条江河(闽江、九龙江、交溪、敖江、霍童溪、木兰溪、漳江、晋江、杯溪、龙江、东溪)污染物排海总量实施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为90.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cr)86.3万吨,营养盐4.3万吨,石油类0.2万吨,重金属(含砷)0.15万吨。
2.2 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
2.2.1 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福建省历来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颁布了《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各类涉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章30多件。继2006年国务院批复《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复了沿海6个设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已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框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格局。
福建省积极探索和创新海洋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2010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签署了《关于建立完善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协议》,探索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联动与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了“海陆统筹”的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机制。
2.2.2 海洋保护区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至2010年,全省已建立15个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和27个海岛特别保护区,基本建立了全省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并先后颁布了《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厦门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使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更适应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新形势。
2.2.3 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持续加大
“十五”、“十一五”期间,福建省政府先后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开展了泉州湾、东山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修复、东山县三湾(屿南湾、马銮湾、金銮湾)等一批重点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污水管网改造、渔港及重点渔业生产海域环境整治等工作。
2.2.4 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
全省成立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15个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并在全省海域布设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覆盖全省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通过组织实施了福建908专项调查、4个赤潮监控区监控、福建省主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罗源湾和泉州湾环境容量调查与总量控制研究等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3 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2.3.1 海域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临港工业的发展,陆域直接或间接入海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物不断增加,海洋倾废、船舶污染以及海水养殖污染等都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超过海域的自净能力,导致局部海域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并且在近岸海域受污染范围将呈扩大趋势,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2.3.2 局部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由于流域上游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河流入海的生态径流量剧减,对入海河口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大量非法采挖海砂和局部区域不合理的围填海等海岸工程开发建设,导致沿海滩涂、湿地面积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影响,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使一些关键的生态通道被破坏,局部海域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也危害局部地区海洋生态安全。
2.3.3 海洋灾害频繁发生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占我国遭遇台风总数的62%以上。海洋灾害影响严重,防灾减灾任务繁重,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海洋灾害预警监控等公共服务体系薄弱。仅2010年,全省沿海就经历“狮子山”、“莫兰蒂”、“凡比亚”、“鲇鱼”4个直接登陆的台风风暴潮影响。2010年,全省共发现赤潮17起,累计影响面积约269150公顷,发生区域主要在北部的霞浦近岸、连江黄岐半岛近岸、长乐至平潭近岸海域以及莆田南日岛至石城海域和南部的厦门湾。
2.3.4 溢油、危险品泄漏等事故防范形势严峻
随着福建省临港工业特别是石化工业快速发展,各类海洋船舶活动显著增加,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使海洋生态环境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全省应对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却十分薄弱。特别是宁德和福清等核电站逐步建成投入使用,必须加快与加强核辐射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建设。
2.3.5 海洋环境监管能力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
全省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沿海县还处于缺海洋环保机构、人员、设备的状态,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信息共享、人员队伍、技术支撑能力都难以满足海洋环境管理的需求,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和体制尚未形成。
2.4 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
2.4.1 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建设带来的环境压力
随着海峡西岸城市群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将形成“一带(沿海城镇密集带)、四轴(西部山区发展轴、北部福武发展轴、中部核心发展轴和南部厦龙发展轴)、双极(依托一北一南两大中心职能地区形成的福州大都市区和厦泉漳大都市区)、多核(多个区域次中心)”的海西城市群空间结构。预计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人口的聚集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沿海地区人口的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张,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必将剧增,环境污染负荷总量呈增大趋势,海洋环境面临更大的压力。
2.4.2 港口和临港工业发展的环境压力
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我省将以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等海湾为依托,建成五大发展区,大力发展港口和临港工业,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临港工业产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但随着港口和临港工业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势必增多,特别是石化、造船、冶金、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增加,海洋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第三章 规划目标
3.1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陆源和海域污染控制,强化海岸、海湾、河口的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修复,加强滨海湿地生态和海岛生态保护,构建海西蓝色生态屏障,为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海洋生态环境支撑。
3.2 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11~2015年):海洋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12年我省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达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级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在重点开发海域逐步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海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和重建,基本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2)远期目标(2016~2020年):海洋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治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3.3 规划指标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福建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从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建立规划指标体系,明确不同规划时期的规划目标(见表1)。
表1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指标
序号 | 分类 | 指 标 | 现状值2010年 | 2015年 | 2020年 |
1 | 环境质量 | 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 | 59.5 | 65 | 75 |
2 | 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60.5 | 75 | 85 |
3 | 海洋沉积物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76.0 | 80 | 85 |
4 | 海洋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75.8 | 80 | 85 |
5 | 重点入海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比例(%) | 95.6 | ≥96 | ≥98 |
6 | 污染控制 | 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 | / | 100 | 100 |
7 | 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的海湾数(个) | / | 5 | 13 |
8 | 生态系统保护 | 海洋保护区覆盖率(%) | 4.3 | 7 | 8 |
9 | 典型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重要自然遗迹划入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比例(%) | / | 98 | 100 |
10 | 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千米) | 2582 | 3115 | >3115 |
11 | 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 | / | 60 | 75 |
12 |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占沿海GDP的比重(%) | / | 高于同期海洋产业总产值的增长比例 |
第四章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
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海洋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基于福建省海洋环境自身的特点,通过对福建省海洋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研究,将规划海域按重点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开发监督区三个级别进行分区(见表2),并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等相关规定,确定各分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比较严重的海域,由于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质量目标之间差距较大,分别确定近、远期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环境质量目标(详见登记表)。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生态破坏、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逐步实现环境质量目标。
表2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的级别与类型
名称
| 代码
| 类型
| 代码
| 环境质量目标
| 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
|
海水水质
| 海洋沉积物质量
| 海洋生物质量
|
重点保护区
| 1
| 海洋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
| 1.1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一切与保护保持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
|
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
| 1.2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需要限制开发的区域,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开发建设活动。
|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 2
| 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2.1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统一规划,以不损害生态系统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合理开发利用。
|
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2.2
| 二~三类
| 一~二类
| 一~二类
|
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2.3
| 二类
| 一类
| 一类
|
开发监督区
| 3
|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 3.1
| 不低于四类
| 不低于三类
| 不低于三类
| 开发建设活动较集中或频繁的区域,需重点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
海洋倾废监督区
| 3.2
| 三类
| 二类
| 二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