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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为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统筹地区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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