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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机制

  (十二)建立质量协调性评估培训机制。市统计局要针对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要求及当前工作形势,每季度组织市、区两级统计、发改等部门,召开业务培训例会,宣讲专业知识,交流经验,调整改进工作。

  (十三)建立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机制。每月20日,市统计局要通报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月投资质量评估结果,发布当月投资质量协调性调整目标,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优化投资结构。

  五、着力提高建设项目质量

  (十四)加快推进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市项目办及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突破土地、资金等发展瓶颈,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力争签约项目30日内开工建设,续建未复工项目6月底前复工率达到95%以上,在建项目年内超计划完成投资。

  (十五)尽快引进一批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按照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报告,确定本地区城镇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项目引进目标,制定任务时间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储备一批项目、签约一批项目、建设一批项目。

  (十六)进一步挖掘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对签约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要联动配合,将其中条件具备的亿元以上商业项目剥离出来,单独审批核准。

  六、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21号),市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明确产业支持政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强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联动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利用民声微博、民生访谈、市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等交流渠道,收集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限时办结。

  (十九)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建成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筑巢引凤,吸纳一批企业总部、领军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进驻。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性作用,推进五大发展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以主城区为中心,辐射副城和新城、新市镇,拓展客商投资空间,打造一批产业聚集带,形成新的投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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