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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的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的工作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工作,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协调性,确保全年投资增长不低于20%,特提出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投资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立项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并抄送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审批办;从7月份开始,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并抄送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审批办。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负责将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对应部门。

  (二)健全在建项目信息归集机制。

  1.市建委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地税局和执法局;从7月份开始,市建委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地税局和执法局。

  2.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执法局;从7月份开始,市规划国土局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执法局。

  3.市地税局负责将施工许可证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地税局,并据此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监管系统。

  4.市执法局负责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执法局,并据此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三)强化投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市直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联络,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工作开展及政策变化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便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全市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成绩有明显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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