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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4号),扎实推进全省质量振兴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研究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按要求对各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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