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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通知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
  2.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省属重点企业: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年度目标、措施和实施情况;
  2.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自查。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年初制订的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计划进行两次全面自查,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报送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级考核。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市州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自查报告,对各市州政府上年度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市州年度考核结果。各市州政府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县级政府进行相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政府对部门考核。每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自查报告,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本年度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首先采取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互查小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互查,并形成互查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互查报告,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各市州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考核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对企业考核。每年12月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企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理的省属重点企业本年度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首先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抽查结果,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并作为该企业评选省政府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五、奖惩措施
  省政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属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等次为优良的市州、部门和省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连续2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部门和省属重点企业,要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专题报告,剖析原因,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领导小组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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