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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返还房屋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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