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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第十七条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1日废止。《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奖励办法(试行)》(津海搜字〔2008〕12号)废止。

  附件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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