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第十七条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奖励办法(试行)》(津海搜字〔2008〕12号)废止。
附件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