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五)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
第八条 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应当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
搜救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搜救力量和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申请人。
第十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审核专家库,并统一组织对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审核专家库应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防污染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搜救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向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奖励资金申请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提交申请的时限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证件;
3.搜救力量或个人主要搜救经过和主要事迹;
4.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接收奖励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制定方案。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
(四)方案审核。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并在下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奖励方案的专家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及额度。
(五)方案公示。专家审核通过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包含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的奖励方案在搜救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