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保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根据《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指我市专项用于奖励海上搜救力量及个人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金额适度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救力量和个人。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
(一)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
(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