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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6月16日

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和相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是指,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和相关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

  任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及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依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食品流通摊贩。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主体包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为经营者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客观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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