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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告上年度担保资金运营执行情况。

  (二)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年度担保工作重点支持方向、政策,实施担保项目的具体运营,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三)负责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营。

  (四)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议、核销呆、坏账。

  (五)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定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六)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议变更资金规模方案。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托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托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托管机构出具)和《委托担保申请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通过初审的项目,托管机构独立对企业做出评判,决定是否提供信用担保。在企业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托管机构应完成项目的评审、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托管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出具担保意向书。托管机构收取保费、落实反担保措施后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对担保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定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接受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 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等高风险投资。担保资金托管运营收益用于增加担保资金,代偿项目追偿分配回款用于弥补担保资金。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保证担保资金的委托方每年担保资金余额获得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的固定收益,固定收益的净收益用于增加担保资金。若资金运营实际收益高于固定收益,超出部分由托管机构单独记账,用于弥补其日常商贸流通产业担保业务管理发生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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