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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担保资金支持领域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2011年至2013年支持重点领域为:

  (一)商务服务业,特色商业、特色企业。

  (二)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

  (三)满足居民多元消费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商务服务质量的项目。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有调整的,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公布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担保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体系较为健全,主营业务已形成并具备一定规模,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担保资金托管机构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具备还贷能力。

  第八条 托管机构提供的担保支持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企业短期票据融资、履约担保等。

  第九条 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特殊项目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审定后,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担保资金托管机构,托管周期为3至5年。

  (二)审议、批准托管机构专项担保资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审定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对备案项目进行书面确认。

  (四)审议、核销呆、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受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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