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32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本市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本市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担保方式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在担保业务活动中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并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资金托管及日常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机构开展商贸流通企业担保业务的担保代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