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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取得许可或变更经营场所的须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视以下受理申请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
  (二)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
  (三)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并缴销原证;
  (四)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必要时应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有效期、换发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换发后的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申请延续应当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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