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 |
严重 |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15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 |
15 | 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六)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的,没收运输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倍罚款 | |
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10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倍罚款 | |
16 |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 | 一般 | 非法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上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17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 | 一般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含加工)的木材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1倍的罚款 | |
较重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含加工)的木材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2倍的罚款 | |
18 | 农民上市出售的自有木材无村、社证明的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三)农民上市出售的自有木材无村、社证明的。 | 轻微 | 农民上市出售的自有木材无村、社证明的木材数量3m3以下的 | 警告;
没收上市出售的木材 | |
一般 | 农民上市出售的自有木材无村、社证明的木材数量3m3以上6m3以下的 | 没收上市出售的木材;
可并处木材价值的1倍的罚款 | |
严重 | 农民上市出售的自有木材无村、社证明的木材数量6m3以上的 | 没收上市出售的木材;
可并处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 | |
19 | 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 轻微 | 未经批准,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擅自收购木材的数量5m3以下的 | 警告;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 |
一般 | 未经批准,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擅自收购木材的数量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1倍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擅自收购木材的数量10m3以上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2倍的罚款;
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
20 | 仿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及使用过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处以警告、没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五)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以及使用过期许可证的。 | 轻微 |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以及使用过期许可证的加工(经营)木材数量5m3以下的 | 警告;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以及使用过期许可证的加工(经营)木材数量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2倍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以及使用过期许可证的加工(经营)木材数量10m3以上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可并处木材或木材加工品价值2倍的罚款 | |
2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或其它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或其它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或其它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3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或其它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或其它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或其它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在5亩以上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3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 |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毁坏森林、林木0.5m3以下或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毁坏森林、林木0.5 m3以上1 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森林、林木1 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
24 |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垦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毁坏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1亩以下的,其它林地3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可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 |
一般 | 毁坏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1亩以上的3亩以下,其它林地3亩以上7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可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6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的7亩以下,其它林地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可处以每平方米6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毁林采种或违反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肃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 |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可并处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轻微 | 毁坏林木0.5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3以上1 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林木1 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获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防护林5000亩和特种用途林1000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防护林5000亩和特种用途林1000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 |
27 | 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收购的实物,可并处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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