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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三)专项扶持资金建设内容:主要是农业旅游景点建设所必须的基础性、公益性、卫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包括:与农业旅游景点建设相配套的接待服务中心、门楼、停车场、标识指示牌、厕所、购物点、垃圾箱和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节能路灯和热水器、沼气等清洁能源)、农业景观的环境改造(景观水系、观光步道、地形改造),农业旅游节庆相关的配套场景建设等。

  三、扶持条件

  (一)申报农业旅游项目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同意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经营证照齐全,建设和经营主体明确。

  (三)项目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依托,主题明确、个性鲜明,占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一般在100亩以上)。

  (四)项目市场潜力大,公共交通便利,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景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

  (五)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较为明确的投资回报预期,建成后对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四、补贴标准和形式

  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整合资金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连续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一些在各区县起引领作用的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区县财政可按1︰1进行资金配套,支持本地农业旅游项目发展。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县农委会同财政、旅游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属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批复下达。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具体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背景、内容、规模、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等;

  (二)项目整体规划或策划书的总平面图;

  (三)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属项目须提交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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