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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直接领取《居住证》。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及其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长期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地住所证明;
  (七)有效健康状况证明。
  领取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外(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办理续办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可享受下列政策待遇和便利服务:
  (一)属于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二)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由事业单位聘用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编制部门应当提供编制保障,可不受进人计划的限制;
  (三)可将《居住证》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证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其所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省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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