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4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卫生厅:
省环保厅《关于审批〈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请示》(苏环办〔2011〕17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环保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建立完善考核体系,按年度检查考核,切实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省环保厅会同省各有关部门认真制订考核办法,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规划实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