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家评审。对申请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项目,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环保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效益可信性等四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涉及现场的,需进行实地勘查)。
评审方式:采取专家讨论与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每个项目至少由三名专家打分,打分结果取平均值,并通过集体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评审报告:对项目的环境、技术、经济等方面发表评估意见,明确支持建设内容、不支持建设内容、尚不能确定建设内容,评审结果为全部推荐、部分推荐、排队、不推荐四种形式。
结果利用:对推荐、部分推荐、排队项目纳入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专家评审不推荐项目予以淘汰。
4.全过程跟踪评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和工程决算(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重庆市物价局、市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14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下浮,纳入工程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提出拟安排项目清单、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经有关单位同意修改后,由项目业主报区县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审批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下达调整文件。
对项目调减的资金,按原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比例收回,继续用于我市农村环境的治理;对项目调增的资金,超过原专项资金计划的由区县自行解决。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业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由项目业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200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实行询价采购或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