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大主力电厂市外购煤补贴;
(二)市内供煤区县和能源集团超计划供煤补贴;
(三)市电煤储运集团和八大主力电厂储煤补贴;
(四)市电力公司计划外购电补贴;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贴或电力电煤保障相关支出。
第六条 外购煤、超计划供煤补贴资金根据实际完成的市外购煤数量、超计划供应电煤数量计算补贴;外购电补贴资金根据计划外购电量计算补贴;储煤补贴资金主要根据6月30日和11月30日两个时点储煤数量并结合月度储煤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补贴。
电煤补贴数量(含外购煤、超计划供煤、储煤)以实际到达电厂或储煤基地(固定储煤点)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所有权已转移到电厂或市电煤储运集团的电煤数量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补贴标准根据财力状况和电力、电煤需求情况在年度补贴方案中确定,其中,外购电补贴实行阶梯标准;对超过储煤目标任务部分按补贴标准上浮50%予以补贴,对未完成储煤目标任务的,按所欠数量予以双倍扣回。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中拨付,年度清算”,申报时间如下:
(一)外购煤补贴资金由主力电厂按月(季)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内供煤区县超计划供煤补贴资金由区县经信委(煤管局)会同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次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能源集团超计划供煤补贴资金于年度终了后次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四)储煤补贴资金由市电煤储运集团和主力电厂于考核时点的次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市电力公司外购电补贴资金按季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外购煤、储煤补贴资金申报数据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经信委(煤管局)复核确认,能源集团和市内供煤区县超计划供煤补贴资金申报数据须经主力电厂复核确认。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单位。其中,市内供煤区县超计划供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或电力电煤保障相关支出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规定共同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