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1〕316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煤管局),市能源集团、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我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强化我市电力电煤保障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强化我市电力电煤保障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CNG附加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附加)收入、相关专项资金以及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为保障我市电力电煤供应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利益传导,补贴终端”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与市经信委共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补贴方案,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信委负责下达年度电力电煤保障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补贴方案,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