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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按“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等方式从其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将开发产品交付给购买者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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