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包。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验收条件: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五)内部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八)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验收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报告;
(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六)防空地下室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一式两份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业验收合格证明,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