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级市的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本辖区防空袭方案。
市、区、县级市的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
(二)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地下铁道、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四)党政军机关;
(五)广播电视系统;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广州警备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及其防护等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及市区人口密集区,应当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依照第八条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防空袭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和任务,组织训练的指导、检查、验收。
区、县级市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对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搞好组织建设、专业训练和干部培训。
群众防空组织是指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杀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