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2003年1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 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