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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全面组织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是当前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城镇天然气企业、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城镇燃气经营者)全面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意识。同时,要加强《条例》宣传工作,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营造全市城镇燃气规范发展、依法经营和安全供用气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年度评估工作

  (一)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许可证的相关许可事项、范围和依据,细化许可条件、申办程序、期限,并予以公布。

  1.全市实行城镇天然气(含煤层气)经营许可证分级核发制度。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核发区县(自治县)城区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跨区县(自治县)的城镇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已取得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的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供应工业企业燃料气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乡镇天然气公司经营许可证。

  2.区县(自治县)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个人的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委备案。

  (二)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年度评估制度。市经济信息委及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负责对其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城镇燃气经营者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城镇燃气经营者,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撤销其经营许可证。评估结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

  (三)完善燃气价格确定机制。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管道燃气经营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五、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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