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商委作为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和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