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罚则规定按倍数计算处罚额度的,参照前款规定计算实际处罚倍数后执行。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减轻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5%至10%予以处罚;适用从轻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10%至30%予以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至70%予以处罚;适用从重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至100%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从轻处罚的最低额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应当按最高处罚额度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八条 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定处罚种类,即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不得任意选择适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量裁,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