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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


  (十二)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

  (十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

  (十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销售金额(出售劣药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假药、劣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十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的情况下,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运输、保管、仓储的劣药品出售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或者运输、保管、仓储的假药、劣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十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十九)在生产、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但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十)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是指应该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其他违法情况,按照本基准第十五条相对应的罚款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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