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市局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5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渝食药监法〔2010〕23号)从即日起不再使用。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