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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机关(35个)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审计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粮食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2个)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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