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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3、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条件、发放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二、奖励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本人《结婚证》、《生育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

  (二)单位审核: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予以确认。

  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经费来源及发放程序
  (一)差额、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单位审核发放。

  (二)正常运转企业所需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审核发放。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由单位审核解决。如果一时无法解决的,待改制、破产时将奖励经费一并列入职工安置费用解决。

  (四)市属企业已经破产,但奖励政策没有兑现的,由本单位于每年的7月底前审核上报,报送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和《年度计划生育汇总表》,各相关部门各审核5天,由本单位(清算小组)于8月底前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于9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9月底前统一发放到个人手中。

  (五)属于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负责审核,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年度计划生育汇总表》报单位所在的乡级计生办(办事处),乡级计生办(办事处)审核后于9月5日前报县(区)级计生局;县(区)级计生局于9月10日前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9月底前统一发放到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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