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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人员要求:

  1、本市户籍,年龄50岁(女45岁)以下;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管理人员需有从事管理工作经历;

  5、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和具有职业指导师、助理社工师以上资质人员;

  6、负责精防的医生须是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在职医生;

  7、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

  八、经费保障

  援助中心作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项目之一,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拨付。具体项目为:

  (一)场地经费:根据岛内外不同情况,对购置(或新建)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租赁的业务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装修: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控制;

  (三)设备:根据援助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每个中心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运行经费:

  1、学员培训经费:每人每月300元(含聘请教师、医生巡诊、劳动材料、训练材料、培训设备维修、水电费、办公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

  2、学员午餐补贴及劳动津贴:每人每天20元;

  3、工作人员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九、工作要求

  援助中心是市委、市政府惠民实事项目之一,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重视,同时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积极推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工作任务的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扎实推进。

  (一)各区政府负责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项目运作规范和项目建设标准,指导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审核资金;各区残联负责业务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的落实;

  (四)市卫生局负责选派在职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科医生定期到援助中心巡诊,负责中心兼职医生的业务管理,并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护理知识和康复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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