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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进行年度检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年检费。
  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申办《产权登记证》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编委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或拨款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向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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