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