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各种设备、器材、车辆、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