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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分类标准的项目,按照第一项执行。

  (四)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本市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库应当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入库机构名单应当适时更新并予以公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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