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高校责任
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责任。
1.高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把债务化解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成立学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高校债务化解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2.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债务化解规划。各高校作为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锁定的债务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度债务化解计划。负债率较高的高校,要将可置换的校区全部置换,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债务化解。
3.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偿债能力。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安排经费预算;从严控制人员经费和行政后勤支出,降低办学成本;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增强学校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三)明确责任,形成债务化解合力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支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形成合力。
1.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负责将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有效调动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2.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因校制宜,一校一策”原则,组织、督促高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规划并认真实施。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2012年底前,不再审批高校以银行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对负债率未降至60%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4.省财政厅负责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争取中央财政奖励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债务化解奖励机制。
5.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高校各类债务的监督检查,将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6.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高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测算,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高校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收费体系。
7.根据各公办普通高校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及时提供我省高校银行贷款的有关情况;山东银监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对高校提前还贷、调整还贷期限等给予支持。
8.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高校土地置换实施优惠政策,将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学校用于债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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