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1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变更和处罚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六、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企业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www.gdei.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淇,电话:020-83133303
(分类别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
(二)省财政厅工贸处
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附件: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略)
2.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要求(略)
3.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略)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略)
5.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