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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从事科普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共同组成北京市科普工作表彰奖励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主管科普工作或表彰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承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主管科普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各区县科技、宣传、人力社保、科协应联合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县科普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各委、办、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由其内设科技(科普)主管部门负责科普表彰推荐工作。

第五章 评选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名额分配

  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表彰名额,分配各区县、各部门的表彰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通知。

  第十三条 推荐

  各区县、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等额申报推荐工作。中央在京单位及机动名额的推荐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如有区县或部门弃权,其分配名额自动转为机动名额,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呈报

  各区县、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呈报《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推荐表》或《先进个人推荐表》、2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等推荐材料,一式四份。推荐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评选

  由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确定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考评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奖惩处、市科协科普部负责同志及不少于五名的科普专家。

  第十六条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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