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科普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共同组成北京市科普工作表彰奖励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主管科普工作或表彰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承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主管科普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各区县科技、宣传、人力社保、科协应联合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县科普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各委、办、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由其内设科技(科普)主管部门负责科普表彰推荐工作。
第五章 评选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名额分配
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表彰名额,分配各区县、各部门的表彰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通知。
第十三条 推荐
各区县、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等额申报推荐工作。中央在京单位及机动名额的推荐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如有区县或部门弃权,其分配名额自动转为机动名额,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呈报
各区县、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呈报《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推荐表》或《先进个人推荐表》、2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等推荐材料,一式四份。推荐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评选
由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确定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考评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奖惩处、市科协科普部负责同志及不少于五名的科普专家。
第十六条 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