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旅行社价格行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旅行社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游客没有选择余地的代办服务费最高限价,会同省旅游局制定并发布全省跨市州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
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旅行社价格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辖区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等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旅行社组团报价由代收代付费用、代办服务费、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构成。
代收代付费用是指旅行社收取组团行程中统一支付的餐饮、住宿、交通、门票、办理证照、旅客购买非强制性保险等所约定的直接费用。
代办服务费是指旅行社为单个或团体游客提供代办机票、车船票、代订酒店、代订餐饮、代订旅游车、代订门票以及代办游客其他委托事项等服务而收取的劳务报酬费用。
导游服务费是指旅游行程中导游人员为游客提供某质量档次服务的劳务报酬费用。
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是指旅行社在接待成本上附加的毛利率。
第七条 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应按照当地某档次餐饮、住宿、交通、门票等经优惠后的费用、导游服务费以及旅行社综合服务费之和制定,并明确上下浮动幅度。
第八条 旅行社下列代办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代办车船票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10元,代办出入境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50元,代办签证、签注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报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以人民币标价和结算。
第十条 旅行社组团除收取旅行社综合服务费、享受其他旅游行业合法的价格优惠外,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不正当价格竞争,禁止向相关行业收取不正当佣金和现金回扣。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团线路报价应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具体线路报价应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