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3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市州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3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9、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0、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意见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
41、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2、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因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
(1)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
(2)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考虑卫生事业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除单位领导班子和职能科(股)室正、副科(股)长外,其他管理岗位中“双肩挑”的人数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管理岗位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量的30%。在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分级时,都要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
43、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 “双身份”人员对待,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调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4、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