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9、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0、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三)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卫生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