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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工程、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须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工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明细见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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