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专业技术岗位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工程、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须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工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明细见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