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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8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位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人员范围

  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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